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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答

更新:2020-08-18 18:54:59  |  来源:转载
标签:2020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0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答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概念是什么?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物业的共有部分有哪些?

  答:物业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用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服务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有哪些?

  答: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未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米;

  (二)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三)非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车位、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车位、车库、地下室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何时续交?

  答: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组织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低于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业主应当将续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镇街推荐的业主代表拟定续筹方案,并征求业主意见。

  六、哪些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存?  

  答: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存: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余值。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物业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能够返还给业主吗?

  答:物业灭失,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有何规定?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由上至下的四级账户核算。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二级账户,按幢设立三级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四级账户。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有哪些?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标准自愿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部分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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