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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更新:2020-12-23 10:21:52  |  来源:转载
标签: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smz-iiot.tsinghua-hb.com/

关于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启动及运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两制平台”)上线启动及运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两制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已于 201 9 年 1 0 月 8 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实名制平台”)、银行工资代发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作为我省上报全国实名制平台数据的唯一接口。

二、平台运行有关事项

( 一 ) 登 录 地 址 。 省 两 制 平 台 的 登 录 地 址 是 : http:/sm z- iiot.tsinghua- hb.com 。

(二)登录方式。行业主管部门登录方式: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由省两制平台统一配置、发放。

施工企业登录方式:在省两制平台首页进行账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将以短信方式发送给注册联系人。

从业人员登录方式:一是进入省两制平台选择从业人员登录,按提示操作;二是手机客户端登录,进入“用户中心”按提示操作。

(三)操作说明。企业及个人登录省两制平台后,可点击页面各功能板块并下载操作说明书。

(四)推送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建筑工人从业基本信息、现场考勤数据,通过符合省两制平台数据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设备直接推送到省两制平台;拟发工资数据在省两制平台上生成,经确认后推送给银行,银行代发工资数据再推送给省两制平台。

(五)与有关单位原有平台的衔接。为实现与全国实名制平台的数据实时对接,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平台安全性,建筑工人从业基本信息、现场考勤数据应直接推送到省两制平台,不经市

(县、区)或企业原有平台转送。各市(县、区)或企业原有平台可通过省两制平台获取本辖区、本企业的有关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应用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上传数据要求

1 .201 9 年 1 2 月 31 日前,试点城市全部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非试点城市市管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应上传至省两制平台,考勤数据实现实时常态化上传。

2.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应上传至省两制平台,考勤数据实现实时常态化上传。

3. 201 9 年 1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每个项目至少有 1 次银行代发工资数据(每月 1 次),并上传至省两制平台。

(三)考勤设备改造及安装要求。本通知下发后,新开工的项目应安装符合省两制平台数据标准的考勤设备,并具备上传省两制平台的条件;本通知下发前已安装但不符合省两制平台数据标准的考勤设备,应进行适当改造并具备上传省两制平台的条件。省实名制平台将提供标准的开放接口,由各企业自行接入。

(四)工作联系人及培训计划。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省两制平台运行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向各市征集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在 1 2 月 1 5 日前完成对各市的业务培训。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实名制管理,组织督促检查,确保省两制平台数据采集及时、真实有效。对发现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数据上报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监理单位未对实名制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或对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扣除该企业在冀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分值。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实名制管理以及省两制平台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运行信息反馈。省两制平台运行期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单位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031 1-87805207)或建设运营单位反馈(联系方式见技术支持方式),以便在运行中不断完善。

    (七)技术支持方式

    1 .咨询电话:400-0311-262

    2.咨询邮箱:hbsmzpt@126.com

    3.在线客服:QQ 2970785881

    4.平台咨询:可在省两制平台直接留言咨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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