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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更新:2019-12-10 20:22:52  |  来源:转载
标签: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等文件,以及根据建设、消防、人防、技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査(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联合审图,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具体审查范围如下:
(一)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三)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四)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道路、桥隧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中型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第四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将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实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并入一个阶段,实行一次性申报,采用一窗受理,阶段内并联审批的方式。数字化平台审查方式具体如下:
(一)报审。建设单位对照标准化业务办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平台,对项目进行报审,填写项目信息、上传政策材料,同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任务分配,上传图纸及计算书至系统平台。
(二)受理。审图中心窗口在线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清单,依法补正。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事项应要求申请人进行容缺受理申请,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受理后发送加盖接审电子签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图中心窗口将网上申报的电子材料推送给审查部门启动本阶段审查程序,确保推送正确、及时,并负责跟踪各部门完成情况,汇总协调各部门意见。各专业审图人员进行图纸审查,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汇总审查意见。
(四)出件。根据事项办理要求,各专业或窗口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结果,并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建设单位。收费完成后图纸及审查报告加盖电子签章,颁发审查合格证。
第六条  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人员,不符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或未依据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存在较大调整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
(五)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未通过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并取得可行性评估报告的。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当地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法规(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及本地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本地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由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防、气象等部门共同编制,另行发布。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六)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意见及审査结果一次性告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审查合格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
第九条  一般建设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审查,技术复杂的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书面修改意见对图纸进行修改后再次报送审查的,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各区要结合开展多图联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优化流程,通过引入电子审图、网上审图等先进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图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人防、技防等部门督促和指导市、区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挂钩,落实奖优罚劣机制。对勘察设计质量低下、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予以通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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