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更新:2019-12-10 20:24:12 |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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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9〕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资规、住建、人防等部门事项竣工联合验收。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以下简称限时联合验收),是指将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业主委托)、统一组织、联合测绘、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联合验收模式。
第四条 限时联合验收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限时联合验收牵头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的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或者备案。将参与部门推送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进行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的一张意见书;
(二)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跟踪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情况。
第六条 市资规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联合验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制定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三)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指导,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成立验收工作组,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联合验收工作设定窗口,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二)配合牵头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
(三)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探索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自主组织工程质量预验收,并在工程档案报送完成后申请联合验收;
(三)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第九条 联合验收总时限为10-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后的整改时间),其中受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诺时限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复杂,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推送到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并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各参与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核实、土地核验。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已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完成建设;2.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构)筑物已全部拆除; 3.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完毕;4.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应废弃的管线等设施已废弃并做无害化处理;5.已取得验线证明文件;6.已取得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7.项目实际开发建设情况符合土地出让条件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要求。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完毕;2.消防设施已通过调试运转正常,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使用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建筑构件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已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4.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涉及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认消防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1.建设单位已收集汇总工程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2.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3.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4.建设单位已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完整的工程档案;5.建设单位已向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一张表单的要求准备联合验收所需的材料,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限时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限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意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牵头部门会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由综合服务窗口发送给申请人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予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送达综合服务窗口并发送给申请人。
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一张表的要求准备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已完成的联合验收涉及的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不需重复提供,备案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共享调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部门联合验收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补齐竣工验收阶段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阶段档案后应限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
第十八条 由综合服务窗口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分转各备案部门,各备案部门应限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意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各备案部门收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决定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推送至综合服务窗口。不予备案的,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的内容由市负责专项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解释,其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